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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崔建华、胜利油田华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防车位纠纷

发布时间:2023/12/07 17:09:44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访问次数: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本案中,华滨公司对涉案车位所在地块及开发项目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等相关证件,建设了整栋建筑物及地下车位,已经合法取得了涉案车位的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车位使用协议》中明确约定,崔建华已经充分了解该车位的法律状况及现实状况,并同意按照该状况使用该车位,也充分了解并同意该车为所在空间为人防工程,平时只能做泊车使用不得改做其他用途,战时国家有权征用;根据协议内容,在受让车位后,不得以车位的使用期限、位置、大小、空间高度、限制重量、相邻设施等事由向华滨公司主张解除、撤销本协议或者主张索赔;即使存在先交款后签订协议的情况,崔建华在签订协议后并未提出异议,也未依法申请撤销或变更,应视为对协议内容认可。

综上,华滨公司将其享有使用权的人防车位在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期间内有偿转让给崔建华使用,并无不当,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崔建华诉求使用权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并主张返还相应的转让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