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防罚字〔2022〕第 2 号
威海高新园区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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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军波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220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2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建设恒山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过程中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防工程。有现场照片1张、现场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9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防罚先告字〔2022〕第2号)
2.《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防罚听告字〔2022〕2号)
3.行政执法文书邮寄送达单据2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防发〔2018〕10号)的有关规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